吴刚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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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872号案件名称
吴刚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刚案件缘由
财产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872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刚,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吴刚刑事财产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川06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刚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廖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秦椒书记员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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