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刚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872号
  • 案件名称

    吴刚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刚
  • 案件缘由

    财产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872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刚,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吴刚刑事财产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川06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刚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廖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秦椒书记员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