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殿丛、滨州鸿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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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保315号案件名称
张殿丛、滨州鸿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殿丛;滨州鸿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保315号申请人:张殿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滨州鸿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小王镇东黄村东。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张殿丛与被申请人滨州鸿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7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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