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勇、金别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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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421号案件名称
李文勇、金别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文勇;金别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421号原告:李文勇,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金别招,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李文勇与被告金别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文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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