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4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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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4830号案件名称
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4830号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94119212Q,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永兴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施永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舒婷婷,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奕,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3793258U,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299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韩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华,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荣创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瑞芳人民陪审员 曹云娟人民陪审员 柯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韩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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