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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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4467号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46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经营者:王某某。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继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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