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金、杨公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31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3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国金、杨公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国金;杨公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315号之一被执行人:马国金,男,1990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公利,男性,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与马国金、杨公利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婉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2执1073号 下一篇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