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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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945号案件名称
苗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苗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945号被执行人:苗杰,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执行苗杰罚金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2刑初1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经本院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记录在案。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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