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设、顾世红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8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806号
  • 案件名称

    王建设、顾世红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建设;顾世红;五河县瑞迈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设,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世红,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陈俊杰,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瑞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69123922T。法定代表人:张少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设与被上诉人顾世红、五河县瑞迈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王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穆 莉审 判 员  胡玉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艳丽书 记 员  邵春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