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兴明与李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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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冷兴明与李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冷兴明;李柱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冷兴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柱,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冷兴明与被执行人李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柱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冷兴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相应利息。后因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仅支付135000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1年5月8日案件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李柱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公积金、保险等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执行兑现12470.21元,除首次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李柱名下的设有抵押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路12号x-x、x-x两套房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兴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设有抵押暂不要求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李国库 审 判 员 屈 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婷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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