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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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852号案件名称
郭元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郭元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852号原告:郭元珍,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99号仁和春天商场五楼。 主要负责人:戴启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尧,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元珍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元珍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元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元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元珍负担。 审判员 尚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邓宸旭书记员 马苏日乐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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