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485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申请执行人:胡马罕·托合提,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扎瓦镇乔坎吉勒尕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春,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胡马罕·托合提与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墨玉县牵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5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22年8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275元,另2022年8月20日还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迟付款利息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绕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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