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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天华、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民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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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5民初100号
  • 案件名称

    龚天华、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龚天华;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00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委塘家西小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93DFK1J。经营者:吴菊兰。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判长 宋 彦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00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委塘家西小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93DFK1J。经营者:吴菊兰。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判长 宋 彦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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