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天华、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民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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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5民初100号案件名称
龚天华、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龚天华;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00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委塘家西小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93DFK1J。经营者:吴菊兰。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判长 宋 彦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00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委塘家西小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93DFK1J。经营者:吴菊兰。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县菊兰电子商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判长 宋 彦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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