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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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661号案件名称
郭某、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某;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李某;康某;黄某;韩某;郑某;王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661号原告:郭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解俊起,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93280936Y。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坊庄乡吴梧茂村。法定代表人:吴以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某(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沈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康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黄某,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韩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郑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郭某与被告故城县茂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李某、康某、黄某、韩某、郑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乜纪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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