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风岐、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27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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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赵风岐、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风岐;周志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27民初1815号原告:赵风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刚,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赵风岐与被告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木地板款27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4日被告欠我木地板款27800元,经多次催要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木地板款27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志刚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风岐木地板款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赵风岐木地板款228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本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周志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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