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风岐、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27民初18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815号
  • 案件名称

    赵风岐、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风岐;周志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27民初1815号原告:赵风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刚,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赵风岐与被告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木地板款27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4日被告欠我木地板款27800元,经多次催要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木地板款27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志刚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风岐木地板款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赵风岐木地板款228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本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周志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