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08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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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08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高德高。被执行人:郑国强,男性,1981年03月12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泰大厦2-903。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国强偿还申请人欠款399597.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国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国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国强名下牌号为冀J×××××的汽车一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399597.5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高德高。被执行人:郑国强,男性,1981年03月12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泰大厦2-903。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国强偿还申请人欠款399597.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国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国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国强名下牌号为冀J×××××的汽车一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399597.5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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