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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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951号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华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951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蒋佳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霞,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华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华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狄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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