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李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恢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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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恢35号案件名称
薛刚、李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薛刚;李刚;刘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薛刚,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刚与被执行人李刚、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刚、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刚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刚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4000元);被执行人刘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刚追偿;案件受理费1600元及执行费2075元由被执行人李刚、刘军承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刚、刘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刘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刚、刘军有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1年4月13日,本院在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刚、刘军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李刚、刘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21年8月30日在被执行人李刚、刘军住所地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李刚、刘军有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薛刚,申请执行人薛刚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李刚、刘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薛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恢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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