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2民初9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民初976号案件名称
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姚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2民初976号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法定代表人:曹利华,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奉家,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玲,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被告:姚芳,女,1987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田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 波书 记 员 周慧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734号之三 下一篇 王福利、张勇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