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利、张勇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福利、张勇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福利;张勇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福利,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勇明,男,汉族,1984年1月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福利与张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福利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勇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福利财产折价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22日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6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明名下陕JP0106号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勇明名下陕JP0106号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引良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延安市车辆管理所: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696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明名下陕JP0106号机动车。现请解除对该机动车的查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