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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利、张勇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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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福利、张勇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福利;张勇明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福利,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勇明,男,汉族,1984年1月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福利与张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福利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勇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福利财产折价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22日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6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明名下陕JP0106号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勇明名下陕JP0106号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引良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626执696号之二延安市车辆管理所: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696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明名下陕JP0106号机动车。现请解除对该机动车的查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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