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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7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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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73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7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提古力·迪力夏提,女,1997年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尤高伟,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杨小华,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代理人:刘让新,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19559.713元及2018年3月7日后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利息。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8072元,余款311487.71元及2018年3月7日后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利息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案件款311487.71元及2018年3月7日后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利息,申请执行人按时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即同意本案结案,双方在本案中即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2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吐尔洪·塔力普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米热·依力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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