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建军、张成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445号案件名称
方建军、张成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方建军;张成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小轿车一辆本案已查封,另有位于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某某户房屋一套本案已查封评估,正在准备拍卖中,因该房屋拍卖周期较长,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