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刘洪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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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322号案件名称
李丹、刘洪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丹;刘洪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322号原告:李丹,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刘洪湘,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李丹诉被告刘洪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李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 判 长 马益坤人民陪审员 曹青松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李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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