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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刘洪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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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322号
  • 案件名称

    李丹、刘洪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丹;刘洪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322号原告:李丹,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刘洪湘,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李丹诉被告刘洪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李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 判 长  马益坤人民陪审员  曹青松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李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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