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叶爱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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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715号案件名称
张涛、叶爱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涛;叶爱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爱和,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叶爱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采纳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相关事实,但该认定与案外人张学武具有利害关系,该节事实不清,应当通知张学武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吴公礼审 判 员 胡玉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赵玉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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