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山龙腾石博园管理有限公司等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建军、刘兆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异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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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异38号案件名称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山龙腾石博园管理有限公司等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建军、刘兆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山龙腾石博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建军;刘兆婷;浙江磐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金华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世纪龙腾投资有限公司;金华市龙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异38号 申请人: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平江路2号绍兴水木湾区科学园3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迪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小蕾,男,1992年7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清梁,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955号9楼。 法定代表人:顾锦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山龙腾石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柚乡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1310-1室。 法定代表人:包珠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建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刘兆婷,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锁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磐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1307室。 法定代表人:包珠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938号。 法定代表人:包珠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世纪龙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市龙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13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市恒基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洪晓,经理。 被执行人:金华市天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929号1楼A23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航,经理。 被执行人:金华市宏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929号A70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山县金昊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溪口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吴土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山龙腾石博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建军、刘兆婷、浙江磐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世纪龙腾商业有限公司、金华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世纪龙腾投资有限公司、金华市龙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恒基电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天口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宏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金昊园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浙07执8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耿金 审判员陈晓欢 审判员金卓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斐 代书记员陆俊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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