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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涛、豆杨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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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22号
  • 案件名称

    郑亚涛、豆杨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郑亚涛;豆杨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22号被执行人:郑亚涛,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豆杨杰,男,200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亚涛、豆杨杰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郑亚涛退赔犯罪所得28730元(其中退赔郑万玉27750元,退赔王国政980元);责令豆杨杰退赔犯罪所得10000元(退赔王国政10000元)。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郑亚涛、豆杨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亚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豆杨杰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豆杨杰户籍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豆杨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银行及网络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豆杨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豆杨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21)甘12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责令郑亚涛退赔犯罪所得28730元(其中退赔郑万玉27750元,退赔王国政980元)]执行完毕;二、(2021)甘12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责令豆杨杰退赔犯罪所得10000元(退赔王国政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豆杨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一凡书 记 员 唐江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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