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亮、刘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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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94号案件名称
高文亮、刘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文亮;刘治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94号高文亮、刘治军:申请执行人高文亮与被执行人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治军逾期未履行(2020)陕08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文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案件执行费7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治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文亮借款本金5.9万元、案件执行费73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4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亮申请结案,之后不再申请恢复执行。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73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治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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