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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亮、刘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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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94号
  • 案件名称

    高文亮、刘治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文亮;刘治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94号高文亮、刘治军:申请执行人高文亮与被执行人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治军逾期未履行(2020)陕08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文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案件执行费7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治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文亮借款本金5.9万元、案件执行费73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4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亮申请结案,之后不再申请恢复执行。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73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治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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