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书忠等钱淑芳、陈学祖、朱彩霞、牛世银、赵艳霞、杨旭、徐文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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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3执273号之一案件名称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书忠等钱淑芳、陈学祖、朱彩霞、牛世银、赵艳霞、杨旭、徐文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书忠;钱淑芳;陈学祖;朱彩霞;牛世银;赵艳霞;杨旭;徐文萍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666662975F。 法定代表人:王黎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男,该公司信贷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平,男,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代书忠,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809120816。 被执行人:钱淑芳,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7103060844。 被执行人:陈学祖,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611150817。 被执行人:朱彩霞,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903310827。 被执行人:牛世银,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410250870。 被执行人:赵艳霞,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502220847。 被执行人:杨旭,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3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6604053419。 被执行人:徐文萍,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3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书忠、钱淑芳、陈学祖、朱彩霞、牛世银、赵艳霞、杨旭、徐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7691.6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对本案案款达成履行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3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宋瑾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禹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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