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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迈翔经贸有限公司、马基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302执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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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2058号
  • 案件名称

    淄博迈翔经贸有限公司、马基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淄博迈翔经贸有限公司;马基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302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迈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法定代表人:孙兆亮,经理。被执行人:马基海,男,1974年1月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迈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基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迈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马基海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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