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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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156号案件名称
王志强、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志强;熊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熊峰,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熊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王志强支付借款本金310000元;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熊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熊峰所有的位于尼勒克县团结路187号润和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701室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经二次流拍后,依法进行变卖处置,现已经以280000元的价格实现变卖。变卖价款将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垫付的评估费用12000元,且其可以依据自己的债权份额参与分配变卖价款。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偿还剩余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8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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