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志华售电有限公司、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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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665号案件名称
新余志华售电有限公司、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余志华售电有限公司;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66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志华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中山路606号暨阳欧雅城二期2栋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HAUD4U。法定代表人:徐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阳明山庄社区13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72249960W。法定代表人:梁国栋。申请执行人新余志华售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21)余仲字第377号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对本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余仲字第37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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