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飞与杨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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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001号案件名称
高俊飞与杨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俊飞;杨文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001号原告:高俊飞,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杨文勇,男,1975年7月25日生,苗族,住湖南省。原告高俊飞诉被告杨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高俊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俊飞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凌吕华法官助理 胡 颖书 记 员 胡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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