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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贤强、肖顺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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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520号
  • 案件名称

    伍贤强、肖顺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伍贤强;肖顺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伍贤强,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肖顺生,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伍贤强与被执行人肖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肖顺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7月7日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肖顺生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线下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肖顺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对其财产进行了线下扣划。现已将本案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伍贤强,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玉鑫书 记 员  张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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