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黄小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恢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恢642号案件名称
曹云、黄小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云;黄小伟;刘华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曹云,男,1993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黄小伟,男,1977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刘华贞,女,1980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关于曹云申请恢复执行黄小伟、刘华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伟、刘华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云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另案处置,待处置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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