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波与丁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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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3560号案件名称
魏波与丁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波;丁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魏波,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丁波,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魏波与被执行人丁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申请(2016)鲁081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丁波的工资账户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轮候冻结。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保险:本院前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合同已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冻结,该保险公司不支持轮候冻结,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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