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倪素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2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284号案件名称
李晶、倪素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晶;倪素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晶,女性,1962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素娟,女性,1967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倪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现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倪素娟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晶撤回对倪素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