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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倪素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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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284号
  • 案件名称

    李晶、倪素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晶;倪素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晶,女性,1962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素娟,女性,1967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倪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现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倪素娟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晶撤回对倪素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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