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洪武、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4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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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4850号案件名称
易洪武、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易洪武;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5民初4850号原告:易洪武,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望城县。被告: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669号高岭商贸城一期4号交易中心1016号房。法定代表人:颜欢。原告易洪武与被告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云驾培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洪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晴云驾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洪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学员报名费1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费、误工费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8日,原告易洪武与晴云驾培公司签订合同,委托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培训学员王顺超、姚向,并当场支付两学员培训费用1万元,而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未按合同履行职责,多次沟通未果,现在一直不接原告电话,办公地址已人去楼空,处于失联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被告晴云驾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原告易洪武委托被告晴云驾培公司培训王顺超、姚向两名学员,并与被告晴云驾培公司签订了两份《晴云驾校培训合同》,该合同约定,王顺超、姚向申报的培训准驾车型为C1。王顺超、姚向两人向易洪武共支付了1万元报名费用(每人5,000元),易洪武将该款项已交至被告处。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向王顺超、姚向提供驾培服务,且已处于失联状态。2021年1月15日,原告向王顺超、姚向退还了上述1万元。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晴云驾校培训合同》、收据、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收取了原告易洪武支付的款项后,并未提供驾培服务,且处于失联状态,符合上述情形的规定,故原告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款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车费及误工费,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发生,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洪武退还报名费1万元;二、驳回原告易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长沙晴云驾培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洪源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人民陪审员 张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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