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2执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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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2执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健;刘杏;宗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2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25334711B。法定代表人:康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鑫国,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甘肃殷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安远沟四组综合交易市场A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16080873。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门十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86730G。法定代表人:宗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执行人:刘杏,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被执行人:宗砚,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嘉峪关成华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健、刘杏、宗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甘肃泰和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酒国用(2016)第735号、甘(2016)酒泉市不动产权第2××8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夫才审 判 员 魏生有审 判 员 吴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丽靖书 记 员 丁军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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