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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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1民初2723号原告: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冉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张莲花,该社区主任。 原告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16时开庭,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计136.8元,邮寄费200元,由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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