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乾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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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332号案件名称
张乾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乾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332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乾刚,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乾刚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乾刚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刘家群经济损失1424元、退赔被害人夏应宇经济损失50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乾刚目前仅有的银行存款1170元,并已退赔给被害人夏应宇117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张乾刚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银行存款,无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乾刚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被执行人张乾刚尚欠案款7254元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乾刚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广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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