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军、郭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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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082号案件名称
杨新军、郭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新军;郭敏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082号原告:杨新军,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郭敏,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杨新军与被告郭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新军于2021年9月15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军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军撤回对被告郭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杨新军负担。审 判 员 肖继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瑞书 记 员 万欣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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