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茂礼、雷成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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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858号案件名称
龚茂礼、雷成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龚茂礼;雷成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龚茂礼,男。被执行人:雷成建,男。龚茂礼申请雷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龚茂礼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210号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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