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新、刘丽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2民申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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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申135号案件名称
王文新、刘丽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文新;刘丽娟;李晓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新,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丽娟,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玲,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再审申请人王文新、刘丽娟因与被申请人李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新、刘丽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再审本案,驳回李晓玲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1.认定王文新欠李晓玲货款70万元的主要证据“欠条”未当庭质证且卷中缺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2.原判决将涉案债务认定为王文新、刘丽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刘丽娟没有参与王文新从李晓玲处购销服装的经营活动,王文新的经营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文新所欠货款也未得到刘丽娟的认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申请人王文新、刘丽娟提出上诉,因本院依法通知王文新、刘丽娟缴纳上诉费用,王文新、刘丽娟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王文新、刘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程序,当事人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仍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的,应自行承担撤诉后果,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和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将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中,王文新、刘丽娟无正当理由未经二审审理,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新、刘丽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文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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