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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0404清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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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清申4号
  • 案件名称

    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清申4号申请人: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6634F,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33号。诉讼代表人: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宗巧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震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会馆浜公寓2号房一楼内。法定代表人:钱菊生。申请人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物业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现查明,光华物业公司于1998年11月24日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钟楼分局核准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营业期限为199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工商登记股东为华光公司,持股比例100%。2018年6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钟市监案(2018)第0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光华物业公司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擅自变更住所,在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光华物业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光华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光华物业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光华物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成立清算组,也未有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华光公司作为光华物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华光公司申请法院对光华物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岸审判员  钱金华审判员  胡传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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