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彬、王立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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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734号案件名称
郑国彬、王立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国彬;王立国;周建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彬,男,1963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木工。住所地台安县。申请执行人王立国,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所地台安县。被执行人周建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申请执行人郑国彬、王立国与被执行人周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辽03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建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郑国彬、王立国工资款3600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国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6月4、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鞍山市利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6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鞍山市利扬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8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安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8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6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人,制作终本笔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艳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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