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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龙学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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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7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龙学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龙学清;张留荣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苗族,2014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苗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苗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龙学清,男,苗族,1972年04月03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张留荣,女,苗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施秉县,现租住凯里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某1与被告龙东强、龙学清、张留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2021)黔26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到相关财产,本案执行期限快届满,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李显周审 判 员  吴常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文华书 记 员  王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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