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棚、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10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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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10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棚、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棚;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棚,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法定代表人:郝计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邓棚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证券、基金;2、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在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工程款收入,但该工程款未实际进入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账户,本院已向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扣留并提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待工程款实际入账后,扣留并提取,现被执行人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3、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田继全,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旭涛书 记 员 李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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