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庄河市鑫淼五金电料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8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813号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庄河市鑫淼五金电料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庄河市鑫淼五金电料行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81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鑫淼五金电料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胜利管委会永胜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0UEPTM3H。经营者:王丽。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鑫淼五金电料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1、龙学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78号 下一篇 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8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