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豪、周小明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3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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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3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家豪、周小明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家豪;周小明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家豪,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周小明,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豪与被执行人周小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小明的工资收入,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益赫民一初字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雅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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