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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叶正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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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16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叶正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叶正明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672408543G。法定代表人:邱国强。被执行人叶正明,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叶正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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