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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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423号案件名称
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柏英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23号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琴,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柏英,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波(谢柏英之子)。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李敦先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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